新北市-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
2024-10-09 12:27PM 噪音管制有分區. 一般住宅屬於第二或第三類噪音管制區. 法規名稱: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修正日期: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法規類別: 行政 > 環境部 > 大氣環境目 第 2 條 噪音管制區劃分為下列四類,依其土地使用現況、行政區域、地形地物、人口分布劃分之: 一、第一類噪音管制區: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。 二、第二類噪音管制區: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。 三、第三類噪音管制區:以住宅使用為主,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,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。 四、第四類噪音管制區: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,且需防止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之地區。 修正「新北市(以下簡稱本市)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」,並自112年7月18日生效 (網頁最下方有pdf檔案可下載) 主辦單位: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日期:2023/6/20 發文字號 :新北府環空字第1121157884號 主旨:修正本府110年10月25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1019696401號公告之「新北市(以下簡稱本市)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與管制區域及時間」,並自112年7月18日生效。 依據: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。 公告事項: 一、 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,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。但政府辦理大型活動或國際交流,且經本府專案核准者,不在此限: (一) 施放爆竹煙火。但在除夕及春節至元宵節節慶當日,不在此限。 (二) 於室外使用擴音設施。但執行公務、涉及公共安全及公眾利益、緊急危難救助時,不在此限。 二、於本市第一類或第二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,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: (一) 使用動力機械從事餐飲、洗染、乾燥、印刷之商業行為。 (二) 使用發出聲響之法器從事宗教或民俗活動。 (三) 使用樂器致發生聲響。 三、於本市第一類、第二類或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,不得運轉引擎試車或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清洗、修理、改裝車輛之商業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。 四、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,不得提供伴唱視聽設備(卡拉OK)供人歌唱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。但營業項目屬經濟部公告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「視聽歌...